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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9年2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酒店**房间内先后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五次。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茜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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