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夷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武夷山市上梅乡,现住武夷山市火车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武夷山市玉龙山庄KTV包厢内,容留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14人吸食毒品甲基苯炳胺(俗称:神仙水)和氯胺酮(俗称:K粉)。同日4时,张某甲在包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4袋、盘子2个、塑料吸管11根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和尿样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毒品提取和称重笔录、辨认笔录;7.公安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KTV包厢内一次容留十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陆册,以上物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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