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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村第*组,住岳阳县*****社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至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谷英镇张谷英村桐木水库边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张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等人约定,张某甲为其提供食宿,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等人每卖淫一次,张某甲收取20元钱。2019年6月2日陈某乙在张某甲租住房内卖淫一次,张某甲收取了20元钱。2019年6月3日陈某乙、陈某甲在张某甲租住房内卖淫各一次,在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场所供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检察员助理:刘丽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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