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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02********27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村,住繁峙县****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0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繁峙县**镇**宾馆对面的门面房开设足疗、按摩店,容留闫某甲、杨某甲(均已行政处罚)、李某甲、王某甲(未查实身份)等人先后在其经营的店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50到140元不等的嫖资获利。现查明郭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宋某甲、胡某甲、韩某甲、张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先后来到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店内或附近宾馆对卖淫人员进行嫖宿。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士杰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350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6.《情况说明》贰份;

7. 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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