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及居住地广饶县**街道**村,农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某(女,64岁)在其经营的洪旗饭店内多次卖淫,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收款纪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古某某、毕某某、张某乙、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居住于广饶县**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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