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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容留卖淫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广州市****大道**大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21日通过“五*”(麻章**村人)向屋主全某某以每月1000元租下麻章区**街**号的二楼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从2020年6月26日开始,通过他人介绍许某乙、汤某丙、潘某丁等人陆续来到麻章区**街**号二楼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价钱为150元,而张某甲从中收取50元作为提供场地的费用。自2020年6月26日至6月30日,许某乙在麻章区**街**号二楼出租屋进行卖淫19次并向张某甲转账950元作为提供卖淫场地费用;汤某丙在麻章区**街**号二楼出租屋进行卖淫7次并向张某甲转账350元作为提供卖淫场地费用;潘某丁在麻章区**街**号二楼出租屋进行卖淫3次已向张某甲转账100元作为提供卖淫场地费用。另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6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场所,容留3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全案案情及从重及从轻情节,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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