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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镇**村**号院。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7月8日因无证驾驶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5时许,在利辛县阚疃镇客运西站北侧王某甲家中,张某甲与王某甲等人酒后发生争执,后张某甲将王某甲砍伤后,又持刀强行将张某乙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的五菱牌小货车开走,行至224省道阚疃镇宰户庄路口时撞到路边护栏, 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甲的体内血液乙醇浓度为101.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证人郑长宣的证言;

1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 杰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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