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蓬莱市**镇**村**号,现住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2月15日至3月4日,指使并伙同张某乙、韩某某(另案处理)在蓬莱市**小区,以不交钱就不许在小区干活相要挟,先后多次强行向在该小区搬运的工人索要搬运费10%-30%的提成款,累计29次,共计人民币2060元。
二、抢劫罪
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3月4日13时许,在蓬莱市**超市对面,采用持刀捅、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戴在脖子上的项链抢走。张某丙报警后,张某甲又将项链还给张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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