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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事生非与同村村民张某乙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对张某乙进行语言威胁,后被人劝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丙、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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