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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6年11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在柘城县牛城乡袁庄村委张庄村东地,张某乙雇用其同村村民谢某某用拖拉机犁地时,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哥张某丙(另案处理)从胡襄镇给别人犁地回家,遇见谢某某犁地,将谢某某的拖拉机拦停,张某乙在附近看见后到跟前,张某甲、张某丙以欠钱为由与张某乙发生争吵、辱骂,在争吵过程中,张某甲、张某丙对张某乙用拳脚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乙头部、胸部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2016年9月,柘城县牛城乡史庄村委后皇堂村村民皇某甲与其儿子皇某乙驾驶拖拉机到张庄村给闫某某打玉米秸时,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拦停皇某乙驾驶的拖拉机后,张某甲、张某丙对皇某甲进行辱骂,不让皇某甲打玉米秸,迫使皇某甲与皇某乙离开。

3、2018年9月份,柘城县牛城乡袁庄村委吴庄村村民宋某某驾驶拖拉机到张庄村给张某乙犁地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面包车拦停宋某某后,张某甲与张某乙发生争吵,不让宋某某犁地,迫使宋某某无法犁地离开。

4、2、3年了,播种玉米时,杜某某雇用柘城县大仵乡柳庄村村民柳某某犟玉米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自己的犟玉米机子将柳某某的犟玉米机子拦停,对柳某某辱骂,不让柳某某犟玉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解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皇某甲、皇某乙、闫某某、张某庚、宋某某、杜某某、柳某某、王某某、张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1份;

4.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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