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租住于澄海区**莲下镇**立德村**洲头南路**1号,由于门前地方宽广,他人汽车经常停放于该处,张某甲自己的汽车无位置停放而心生怨气,多次持螺丝刀扎破他人的汽车轮胎,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28分,被害人杜某甲将其车牌号码为粤DEA****的宝马牌汽车停放于被告人张某甲门前,张某甲用一把螺丝刀将杜某甲汽车左后轮胎(价值人民币1710元)扎破。
2、2019年10月1日凌晨0时57分,被害人陈某某将其车牌号码为粤D88****的本田汽车停放于被告人张某甲门前,张某甲用一把螺丝刀将陈某某汽车左后轮胎(价值人民币500元)扎破。
3、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41分,被害人杜某乙将其车牌号码为粤D3D****的别克汽车停放于被告人张某甲门前,张某甲用一把螺丝刀将杜某乙汽车左前后轮胎(价值人民币720元)扎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杜某甲、陈某某、杜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3、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20年3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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