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6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甲到其兄弟张某乙家喝酒,酒后在其兄弟张某乙家门口外边,无故谩骂并用砖头砸伤自己的兄弟媳妇李某某。(2)2018年2月26日的晚上,张某甲酒后到**乡政府院内,跺办公室的门。(3)2018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张某甲趁**村支部书记曹某某不在家时,无故到曹某某的家门口谩骂曹某某。(4)2018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甲在**乡**社区里无故谩骂环卫工人许某某。(5)2018年的一天,张某甲无故谩骂**村村民张某某。(6)2018年期间,张某甲酒后无故到**村民刘某某家辱骂刘某某。(7)2018年8月24日的早上,张某甲在**街老派出所西边遇见曹某某,无故谩骂曹某某。(8)2018年8月24日的早上,张某甲在**街老派出所西边遇见赵某某,无故谩骂赵某某。(9)2018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张某甲无故到**村民汪某某家门前脱裤子小便,当事人汪某某劝阻张某甲,张某甲不但不听劝阻,还将其辱骂一顿。(10)2018年9月21日的中午,张某甲无故到**村张某丙(张某甲的六叔)家骂人。(11)2018年6、7月份,张某甲**大街南段的孙某经营的**包子铺里,以找水和绿茶喝为借口无故找事,并且吃饭不给钱。(12)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甲无故在**包子铺对面的马路上脱裤子,做出下流动作。(13)2018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张某甲无故到**包子铺里谩骂一名妇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事生非,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忠坤 何宾亚
2019年7月29日
附:1、本案卷宗两卷,共2页;
2、光盘五张;
3、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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