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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张某甲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23时左右,在澄城县万泉街八路西“嗨辣嗨吃”串串店内,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已起诉)、李某某(已不起诉)、樊某甲(已治安处罚)四人与被害人姬某某在吃饭期间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张某乙、张某甲樊某甲姬某某进行了殴打。被害人姬某某离开现场后,樊某甲电话叫其哥哥犯罪嫌疑人樊某乙(已起诉)前来帮忙。被害人姬某某无故被人殴打,心生怨气,从家中拿来一把断剑回到万泉街八路,用剑指向樊某乙等人。犯罪嫌疑人樊某乙从“嗨辣嗨吃”串串店拿出一把椅子砸向被害人姬某某,并对姬某某拳打脚踢。随后犯罪嫌疑人樊某乙、张某乙、张某甲、李某某四人轮番在被害人姬某某身上乱踏。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被害人胯部踢了两脚,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姬某某肚子踏了两下,李某某拦住张某甲阻止其继续打人,被告人张某甲转身又在被害人姬某某身上乱踏,在头上踢了一脚。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用椅子在姬某某腿部砸了两下,犯罪嫌疑人樊某乙捡起掉落的断剑,在姬某某上身乱砍,致姬某某唇部贯穿伤。经澄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姬某某唇部贯穿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贵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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