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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煤矿**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乌拉特中旗**饭店门房办公室内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之后,**饭店工作人员刘某某,王某乙、牛某某、张某乙等人去拦架,并向**街派出所报案处理,在**街派出所调查、调解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前往**饭店找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索要医药费,寻找过程中,在**饭店**楼的宿舍内找到刘某某,手持尖刀对刘某某进行恐吓,并要求其寻找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害怕被伤害上去抢夺被告人张某甲手持的尖刀,在夺刀过程中被被告人张某甲用尖刀将手部、肘部割伤,后被告人张某甲又对刘某某进行殴打,何某某闻声赶来以后,被告人张某甲持刀逼迫何某某下跪,同时又持刀逼迫刘某某寻找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迫于无奈打电话将牛某某叫来,被告人张某甲用刀逼迫牛某某下跪,继续让刘某某寻找王某甲、王某乙,后因刘某某手部受伤流血不止,才将三人放走,并威胁不能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宝乐尔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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