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4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座**号、**号铺对出停车位和**私房菜对出停车位,用钥匙对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舒某某的粤EN****小型轿车、被害人邱某某的湘EP****小型轿车、被害人吴某某的粤E1****小型轿车、被害人郑某某的粤AZ****小型轿车、被害人张某乙的粤YJ****小型轿车、被害人丁某某的粤E0****小型普通客车的发动机盖及行李箱盖等部位进行刮划,任意损毁。2020年3月21日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附近路段抓获张某甲。
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的湘EP****小型轿车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吴某某的粤E1****小型轿车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郑某某的粤AZ****小型轿车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600元;被害人张某乙的粤YJ****小型轿车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600元;被害人丁某某的粤E0****小型普通客车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合计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舒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大埔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67974****;
2.案卷共2册,光盘共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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