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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捕前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冕宁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晚,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游某某(在逃)、龙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四人在冕宁县河边镇遨游网吧2 楼上网,因龙某某嫌旁边一个彝族小伙子上网太吵,顺手便打了那个人一耳光,被打的彝族小伙子从网吧离开后找了一些人来到网吧准备打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游某某、龙某某四人便与对方在遨游网吧发生了打架。对方离开后,张某乙便打电话给潘某某及被告人张某甲告知自己在河边街上被打了,叫其赶紧来,潘某某因无交通工具,未从泸沽镇赶到河边镇。游某某因与张某甲在一起,张某甲在泸沽准备了一把藏刀后两人骑摩托车到了河边街上遨游网吧处与张某乙等人汇合后,张某乙带着张某丙、游某某、龙某某、张某甲、游某某开始四处找寻和他们打架的那群彝族小伙子,后张某乙等人来到河边镇红鹰网吧2 楼时,看见在此上网的受害人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三人,马某某看见有人进来后喊了一句:“把门关一下。”张某甲等人以此和对方发生了争吵,张某乙等5人便冲上去对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三人进行殴打,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藏刀砍打三人,直至沈某某等人认错、服软后张某甲等人才停止。经鉴定,马某某、沈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12月5日,经调解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与受害人就民事部份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被告人抓获经过说明、临时羁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等;

2、证人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受害人马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张某乙、游某某、张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借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合什布

(院印)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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