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蓬莱市**路**号**号,现住蓬莱市**村。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多次在蓬莱市**KTV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打砸店内物品、强拿硬要店内物品,严重扰乱**KTV的正常经营。现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12月31日晚,在蓬莱市**KTV,伙同他人对谢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张某甲持刀将谢某某捅伤。经鉴定谢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一)下午,在蓬莱市**KTV无故扔酒瓶将包房内电视、装饰玻璃墙砸碎。经鉴定被损毁电视、玻璃价值为3793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0月5日晚,在蓬莱市**KTV,以店长张某乙不给其送酒为由,持水果刀在店内找寻、辱骂张某乙,后因未找到张某乙,伙同他人将一包房内电视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电视价值为1148元。
4、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5日晚,酒后在蓬莱市**KTV借故滋事,对刘姓顾客辱骂、殴打,并辱骂、指点柜台服务员。
5、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31日晚,酒后在蓬莱市**KTV,强拿硬要店内大礼包、毛绒玩具等物品。
6、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8日,酒后在蓬莱市**KTV无故对保洁员白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7、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13日晚,在蓬莱市**KTV,为给朋友赵某某撑腰,逞强耍横,对KTV收银台处工作人员进行驱赶,并坐进吧台内干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在此期间,强拿硬要店内毛绒玩具和冷饮。
8、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7月份在蓬莱市**KTV因玩娃娃机未夹到娃娃,欲打砸娃娃机,星光大道工作人员刘某某上前阻止,张某甲持刀欲捅刺刘某某,被刘某某躲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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