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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开平市**村**号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伟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途经开平市**村路口时,被郑某某驾驶的粤WGQ821号牌小轿车超车,其觉得对方是在挑衅他,便驾车追截,追至开平市苍城镇联和村委会**商店门口处,被告人张某甲从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棒,对该小轿车进行打砸,致使该车的前挡玻璃、车顶、车头盖、右前门玻璃等多处部位损坏,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996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劳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润燕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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