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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曾因扰乱车站秩序被行政罚款和警告,因殴打他人(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湘E5****牌吉利车用于出租,但没有办理合法营运手续。2019年1月至9月,他在位于新邵县**镇的邵阳高铁北站多次拦截出租车驾驶员正常接送乘客,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出租车驾驶员徐某甲开车在邵阳高铁北站候客,见一位乘客出站即上前询问,当时在该站“跑黑车”的张某甲也出价相邀。徐某甲道破张某甲是“跑黑车”,该乘客犹豫想坐徐某甲的车,张某甲见状推搡徐某甲,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将徐某甲打倒在地,该站执勤辅警及民警到现场劝阻,张某甲仍然殴打徐某甲,民警将张某甲当场控制住。经鉴定,徐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9年7月5日徐某甲在该站接到一名买错高铁站票欲赶到邵阳高铁南站的乘客,因为与上述同样的原因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张某甲动手推搡徐某甲,该乘客坐上其他出租车离开。张某甲又对徐某甲进行语言威胁,徐某甲于次日报警。

    2.2019年8月22日中午出租车驾驶员蔡某某开车从邵阳高铁北站送乘客至冷水江市区,张某甲想要蔡某某帮他带个乘客到冷水江市的中连乡余田村,两人在禾青高速出口商谈未果。后张某甲一直驾车尾随威逼蔡某某,在冷水江市新城大桥附近两人停车后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13时许,蔡某某开车回到邵阳高铁北站,张某甲又截住蔡某某。蔡某某无奈,叫来谢某甲帮助调解。蔡某某只得答应赔偿张某甲500元,后谢某甲将蔡某某微信转来的500元又微信支付给张某甲。

    3.2019年1月25日14时许,出租车驾驶员李某甲开车送乘客至邵阳高铁北站后,另有乘客与李某甲谈好价钱去新邵县龙溪铺镇。上车后李某甲驾车正准备走,被张某甲截住索要50元钱。李某甲报警,后在新邵县公安局**派出所的民警制止下李某甲方得顺利离开。

    4.2019年9月2日上午10时,出租车驾驶员何某某开车在邵阳高铁北站候客,与一名乘客谈好500元的价钱去衡阳。何某某将乘客的行李安置好准备出发时,被张某甲截住说乘客是他叫来的,要何某某付钱。何某某与张某甲争吵起来,张某甲上前推搡何某某,该乘客见状就离开了。

    5. 2019年3、4月间的一天下午,出租车驾驶员邓某某开车在邵阳高铁北站候客,有两名乘客坐上了邓某某的车去新邵县城,走了30米左右被张某甲截住。张某甲气势汹汹地说此乘客是他叫来的,并以动手打人相威胁。这两名乘客心中害怕,下车离开了。

    6.2019年7月22日下午,出租车驾驶员谢某乙开车在邵阳高铁北站候客,已有两名乘客坐上车,谢某乙想凑齐四人再走。张某甲趁谢某乙不备将其叫来的两名乘客带上谢某乙的车,并向谢某乙索要40元。谢某乙害怕吓走先上车的乘客,无奈只得给了张某甲40元现金。2019年8月2日下午,谢某乙在该站接到四名乘客,谈好200元的价钱去邵阳市区,在搬行李时被张某甲以乘客是他叫来的为由截住。乘客主动下车带上行李离开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报警案件登记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诉求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接处警情况说明、警情快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张某乙、苏某某谢某甲、龙某某、龚某某、徐某乙、石某某、陈某某、谢某丙、侯某甲侯某乙谢某丁李某乙谢某戊刘某某李某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蔡某某、李某甲、谢某乙、邓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并同时有殴打或强拿硬要钱财之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东明

                                     检察官助理:柳晒云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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