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村村书记张某乙带领村民清理村内河道垃圾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进行阻拦,扰乱村内正常工作秩序,并手持砖头对清理垃圾人员进行威胁、辱骂。2019年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到同村黄某某家滋事,并在黄某某家停留数小时之久,后被同村人员劝回。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到同村梁某某家中滋事并拒不离开,被***派出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四日。另被告人张某甲曾滋事干扰邹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扰乱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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