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刘某某、秦某甲等人在位于曾都区**郊**岗的湖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院内的“**小菜饭”饭馆内聚餐,5月22日0时许,张某甲等人聚餐结束,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S*****的面包车跟在刘某某、秦某乙的车后面欲出公司大门,因门卫要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刘某某与门卫发生争吵,张某甲按喇叭让门卫开门,门卫没有开,后张某甲下车让门卫开门,门卫也没有理会,张某甲非常气愤,返回车内将车启动并越过刘某某、秦某乙的车,将车朝湖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自动伸缩门撞去,多次来回冲撞大门,直至将伸缩门、铝合金倒杆撞坏后把车到公司门外并停车,下车对门卫说“叫你不开门,我还是出来了”,后驾车离开现场。经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电动不锈钢伸缩门和铝合金倒杆价值8580元。
2019年6月18日,张某甲赔偿**公司12000元,6月25日,张某甲主动到南郊派出所投案。7月15日,湖北**专用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回收说明、收据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谅解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秦某乙、秦某丙、陈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曾价认定【2019】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场所逞强斗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8580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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