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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居住甘肃省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农民。2000年12月12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后官寨派出所罚款200元;2014年8月2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2时,张某乙在孟坝镇**酒店中餐厅举行汾酒品酒会,邀请张某甲、刘某甲等人参加。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串至刘某乙桌上用胳膊夹住刘某乙脖子并在其脸部打了两巴掌、背部打了两拳,刘某乙起身后在张某甲大腿蹬了一脚。一旁的任某某将张某甲拉往另一房间进行劝说时,张某甲在任某某的右眼及嘴部各打了一拳,肚子上打了几拳。后张某甲返回宴会厅又与何某某发生口角,张某甲在何某某左眼打了一拳,何某某起身离开。张某甲又搂住朱某甲的脖子进行辱骂,何某某见状在张某甲的胯部踢了一脚,张某甲倒地后,何某某在张某甲脸上打了三巴掌、脖子上打了两拳,张某甲在何某某的腿部踢了两脚,张某甲爬起来又被何某某推倒在地,张某甲站起来继续辱骂,何某某将张某甲推撞到餐桌上。张某甲上前撕扯何某某时,何某某将张某甲摔倒在地,张某乙和朱某甲赶来分别拉开了张某甲和何某某。张某甲继续在大厅辱骂何某某,朱某乙拿起一个酒瓶在张某甲背部打了一下,张某甲追打朱某乙时,任某某和张某乙上前劝阻,张某甲又在任某某后脑部打了一拳,将厅内两把椅子扔倒在地。16时许,张某乙拨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收银台前辱骂坐在沙发上的刘某丙,一旁的杜某某拉劝张某甲,张某甲用手指在杜某某脸上戳了两下,后又从地上起来要搂刘某丙脖子,刘某丙将张某甲推撞在吧台上,张某甲挥拳打刘某丙时,刘某丙在张某甲脸部打了一巴掌、头部打了一拳,张某甲在刘某丙脸上打了两拳。后刘某丙又在张某甲脖子上打了一拳,张某甲倒地时左脸部撞在收银台大理石墙角处,致使其脸部受伤。张某甲起身阻止杜某某离开,手指在杜某某面前比划辱骂,并在杜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张某乙劝解张某甲时两人发生纠纷,张某乙在张某甲脸部打了一巴掌并将其推倒在吧台前。张某甲出到酒店门外的路边捡了一块砖头在自己前额部打了一下,后继续乱窜乱骂持续约一小时,直至公安民警将其带离现场。

2020年9月29日,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任某某、刘某丙三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9日,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某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何某某、任某某、刘某丙陈述;

3证人张某乙、刘某乙、杜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  娜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

1471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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