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5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地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3 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本市姑苏区**路**号小区内,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随意将停放在小区内路边停车位上的20辆汽车划伤。造成被害人成某某的苏E8**** Jeep牌轿车、被害人徐某甲的苏EP****东风日产牌汽车、被害人孙某某的苏E5****大众牌轿车、被害人张某乙的苏E1****大众牌汽车、被害人王某甲的苏EB****现代牌轿车、被害人顾某甲的苏E5****雷克萨斯牌轿车、被害人柳某某的苏E2****东风日产牌轿车、被害人张某丙的苏E2****大众牌轿车、被害人罗某某的湘A1****宝骏牌轿车、被害人高某某的苏ED****奇瑞牌轿车、被害人王某乙的苏E8****东风标致牌轿车、被害人戴某某的苏E7****丰田牌轿车、被害人余某某的苏MN****北京现代牌轿车、被害人陆某某的苏E3****奥迪牌轿车、被害人邹某某的苏E8****别克牌轿车、被害人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苏ES****马自达牌轿车、被害人许某某的苏E8某某丰田牌轿车、被害人卞某某的苏EP****吉利牌轿车、被害人顾某乙的苏EY****东风标致牌轿车、被害人朱某甲的苏E****丰田牌轿车共计20 辆车身多处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上述车辆受损价格为 2315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甲已经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维修凭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徐某乙、居某某、朱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成某某、徐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作金
检察官助理:廖宗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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