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杨炜玮,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凌晨0点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路过被害人张某乙在许昌市开发区**路**村口经营的**羊肉鲜汤饭店,要求在饭店喝酒。张某乙准备打烊关门休息,并向张某甲解释实际情况。张某甲听后拒不离开要求在店内喝酒,当时在店内张某乙的朋友郭某某给张某甲拿啤酒后,张某甲又以啤酒是空瓶为由胡搅蛮缠。无奈之下,张某乙和在场的朋友李某某、郭某某、辛某某欲关门离开,张某甲就无故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张某乙、郭某某、辛某某上前制止时,张某甲又持砖头无故将被害人张某乙、郭某某、辛某某砸伤。李某某当场报警,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警。经鉴定,张某乙、辛某某所受损失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晓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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