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现住清涧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村路口拦停榆林**石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气井钻探队负责人王某甲的车,要求给井队供应生产和生活用水,从中牟利。遭到拒绝后,又以其系残疾人为由讨要生活费,并以阻拦工程相逼,使王某甲向其出具了3000元的生活补助条据。2019年4月,王某甲的工队即将撤场时张某甲多次到井队施工地以王某甲欠钱为由阻工,致王某甲于2019年5月24日向其支付了3000元现金。
2、2018年7月份,张某甲在**镇**村以压坏村里道路为由将途经该村的榆林靖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钻探设备的车辆拦停,并辱骂司机,向**公司施工负责人陈某某索要了1000元现金。
3、2018年7月,张某甲称井队驻扎地、施工地都在**村,只能由其供水,并以关停水泵,阻拦施工相逼,向现承包气井钻探队生活、生产用水的**坪镇**村民刘某某索要了2000元。
4、2018年11月份,张某甲在**镇**村以天然气管道运输车辆压坏村里的涵洞桥为由,阻拦施工,向河北廊坊管道局六公司天然气管道负责人刘某某索要了5000元现金。
5、2019年5月26日20时许,**村长张某丙在本村商店内遇到张某甲,指责张某甲收钱后仍骚扰井队,随即张某甲对张某丙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丙鼻梁处受伤。
6、2019年4月至5月之间,张某甲多次在**村废铁存放处要求回收废铁和项目部旧址土地复垦负责人高某某按一个小工来支付他工资,并辱骂阻拦其他捡拾废铁的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1000元、逞强耍横、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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