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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九三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农垦社区******20208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回到暂住的**局直**路**局**号楼**号门市,打开门市U型插锁后,见被害人鲍某某(男,41岁)手持扫把杆站在2号楼44号门市前,张某甲认为鲍某某很牛,便手持U型插锁来到鲍某某面前,边问鲍某某“你装啥?大烟囱你敢爬吗?”边用拳头打鲍某某。鲍某某用扫把杆打在张某甲左手臂和左面部处后,跑向临近的九三派出所。张某甲持U型插锁继续追打鲍某某,在九三城管局门前将鲍某某左侧耳部打伤。张某甲跑到九三派出所门前后,公安干警将追赶鲍某某的张某甲抓获。到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鲍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U型插锁;

2.书证有户籍证明、尖山农场职工医院病历等;

3.证人张某乙、郭某某、肖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齐齐哈尔第二神精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刚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㈢缉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人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论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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