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6********,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纪检**,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街**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 1 0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青秀城东区地下车库二层内,多次用其随身携带的“宝马”车钥匙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非车位上的“路虎揽胜”、“奔驰”车身划伤。经鉴定,“路虎揽胜”车维修价格为24000元,“奔驰”车维修价格为17134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车某某受损照片、指认划车地点照片、被害人车某某估价单、报价单、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中坚
检察员助理陈慧权
2020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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