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3月31日0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强强娃”(未到案)、刘某某、胡某(已判决)等人无故滋事,在秦州区**大道**巷和李某某经营的**巷麻将馆内,将李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殴打致伤,并造成麻将馆内桌椅、热水壶等物品损毁。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接警单、报案材料、张某甲讯问及现场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病历材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致2人以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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