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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63********,汉族,文盲,户籍在寿宁县芹洋******,住寿宁县鳌阳*****号楼**。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于2018年12月1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前夫陈某甲(另案处理)于1993年在寿宁县芹洋乡**村****号自建住房一座。福建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头山公司)于2002年在芹洋乡辖区内开始建设牛头山水库,2005年完成库区一期工程并蓄水,2010年完成库区二期工程并蓄水。2008年起,张某甲、陈某甲以牛头山水库蓄水后河水倒灌浸泡致其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开裂为由,多次到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信访,先后提出“由政府帮助原址新建,在原有占地面积上盖好三层房屋并装修;如果房屋由政府征用,则另选新址盖好三层房屋并装修;赔偿房屋重建价7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解决两个儿子的工作;解决全家的社保问题;解决经济适用房”等诉求。寿宁县、芹洋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针对以上诉求多次进行协调,为其提供解决方案,并规劝其若不接受解决方案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张某甲、陈某甲既不接受解决方案,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2015 年2 月以来,向各级部门信访共计62次,其中以个人信件的方式写信给国家信访局3次、福建省信访局10次、宁德市信访局1次、寿宁县信访局7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12次;以个人走访的方式到国家信访局上访17次、福建省信访局2次、寿宁县信访局10次。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间,张某某采取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随意辱骂他人,堵门、长期滞留办公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等方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寿宁县芹洋乡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多次对其劝访、接访,花费金额达17余万元。具体如下:

20l7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儿子陈某乙“以要求解决房屋问题”为由进京上访,时任芹洋乡****陈某丙、**村****吴某某进京劝访。在劝说其返回寿宁时,张某甲要求解决来京费用并支付给5000元、返程搭乘飞机方肯返回寿宁,否则将留在北京继续上访,劝访人员未允,后征得张某甲同意劝访人员为其与陈某乙购买了返程火车票并安排入宿宾馆。次日凌晨,张某甲、陈某乙从入宿宾馆不辞而别,经接访干部多方联系劝说,张某甲仍提出要给其5000元才肯返回寿宁。最终吴某某迫于无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00元给张某甲提供的陈某乙的建设银行帐户,张某甲、陈某乙才与劝访人员见面并一同返程。

同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前往芹洋乡人民政府,在**范某某办公室内大声喧闹、辱骂**、拍打办公桌,将桌面文件扫落于地上,持续十余分钟,严重影响政府办公秩序,后被工作人员劝离。

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及陈某乙再次前往牛头山公司,张某甲于当晚2l时许到公司宿舍楼二层肆意拍、踢各宿舍房门,造成房门门锁损坏,后经公司员工报警,被斜滩派出所民警带离。

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及陈某乙前往牛头山公司,自行在公司食堂不付费就餐,在打菜时张某甲还故意将口水吐进菜盆内,致整盆菜损毁员工无法正常用餐。

同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及陈某甲、陈某乙三人携带被褥、草席再次前往牛头山公司,自行在食堂不付费就餐,擅自留宿公司会议室,导致公司被迫临时更改会议地址至公司厂房。经多次劝说无果后,公司领导无奈之下将三人安排至党员活动室内居住。张某甲、陈某乙在公司吃、住10天后离开,陈某甲则滞留至10月16日方才离开。严重影响牛头山公司、员工的工作、生活秩序。

同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及陈某甲、陈某乙再次来到牛头山公司,张某甲将陈某甲置于党员活动室后径自离开,后陈某甲滞留公司内至2018年1月12日方才离开。严重影响牛头山公司、员工的工作、生活秩序。

同年12月11日,陈某甲身穿“诉求状”字样衣服、携带录音机到寿宁县人民政府门口过道处摆放信访材料静坐,并用录音机播放信访口号。被告人张某甲在陈开富旁大声喧闹、辱骂劝返人员,拒绝离开,持续约一小时后被公安人员强行带离。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陈某甲在牛头山公司被张某乙殴打未得到处理为由,将钢丝床摆放于公司大门口,让陈某甲躺在床上,阻挡车辆进出。斜滩派出所民警先后两次出警处置,张某甲等人仍不听劝阻,在民警离开后仍吩咐陈某甲继续留下阻挡车辆进出。至同月12日下午,在张某乙支付给张某甲2000元钱后张某甲等人方才离开。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前往北京并滞留上访。同年8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指派干部蔡某某、叶某某、卓某某到北京劝访。期间,叶某某向张某甲详细介绍了芹洋乡人民政府提出的4个解决方案,但张某甲均不接受,并提出其与陈某甲此次来京花去好几万元,要以困难补助名义给其10000元方可回去,叶某某迫于无奈,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张某甲并向其出示微信交易记录,蔡某某亦承诺余款由其担保支付,张某甲方才同意。因张某甲的手机遗落在先前居住的旅馆,未能在24小时内领取款项,该5000元被自动退回叶某某的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调取的记录芹洋乡人民政府历年工作记录、答复文件银行帐户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的张某甲房屋开裂原因的分析意见。

5.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满足其不当诉求而借故生非,藐视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多次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随意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卢宝华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宁德市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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