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已判刑)在桃江县栗山河**KTV玩耍,被告人张某甲要张某丙、卢某甲陪他们到包厢外面讲话喝酒,遭到张某丙、卢某甲及张某丙丈夫卢某乙的反对,被告人张某甲遂持啤酒瓶与卢某乙发生冲突,张某乙与同在包厢内的卢某乙的弟弟卢某丙也相互撕扯,经人劝开后,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离开包厢。之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卢某丁(在逃)等多人返回包厢内对卢某乙、卢某丙实施殴打,致使卢某乙受伤、KTV内多名顾客被吓走,KTV秩序严重混乱,无法进行正常营业,直至四五天后才恢复正常营业。经鉴定,卢某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的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其家属张某丁代为自首,其家属张某丁于2019年3月20日向桃江县公安局代为自首并告知公安局其所在具体住所。2019年3月23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带回至桃江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乙、卢某戊、李某某、张某丙、卢某乙、张某戊、卢某甲、卢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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