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缑某某(已判刑)以给被害人安某某还钱、以及替安某某约杨某某商讨还钱等事为由,将安某某骗至富平县**街道**村**巷自己经营的“关式锋通”服装店,与郑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张某甲一起使用剪刀、烤肉炉、火钳、铁皮桶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安某某,致使安某某头部、背部多处损伤。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安某某陈述;同案人员缑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逞强耍横,借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刚
检察官助理:吴佳蔚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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