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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张某乙等人妨害公务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霍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本案被告人均在张某戊家喝酒,后因张某己武汉返乡被人举报,村干部要进行调查,当日17时许,村民毛某某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1黑色奥迪A6L私家小轿车送镇安县大坪镇副书记孙某等人到**镇**村*组核查2019年12月21日从武汉返乡的大学生张某己(**村*组人)是否携带新型肺炎冠状病毒及疫情防控宣传,核查工作结束后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张某甲(系张某己舅)酒后来到奥迪车前方,用拳头猛砸奥迪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致使前挡风玻璃出现多处裂纹,孙某遂向派出所报警,请求查处;当日19时许,派出所所长徐某某带领刘某等人开警车、着警服并佩带执法记录仪到达**镇**村*组张某甲家,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传唤张某甲时,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乙、霍某某阻止民警不让带走张某甲,并与民警争吵、暴力阻止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辅警齐某某的左手被抓伤,张某甲用拳头打伤徐某某的左眼,霍某某在阻止民警带离张某甲的过程中,将辅警齐某某摔倒在地,张某丁在旁边用手机拍照,并起哄喊叫“警察打人了”,由于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乙、霍某某的阻止及张某甲的反抗致使派出所无法依法执行公务;派出所民警遂电话向镇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镇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邻镇派出所出动警力协助执法。当日21时许邻镇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辅警瑚某某、郑某某赶到现场,在控制现场事态的过程中,张某乙不听民警警告扑向派出所民警,民警黄某某遂用警械催泪喷射器制服张某乙,此时张某丁不听劝阻还在拍摄视频,**镇书记张某庚制止张某丁继续拍摄视频并将手机夺下交与派出所辅警瑚某某,张某丁从瑚某某手中夺走手机,后黄某某、瑚某某将被告人张某丁制服。两派出所民警合力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镇价认函(20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被损毁奥迪轿车玻璃于2020年1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3108元;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镇)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03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徐某某外伤致左眼睑下部外眦处皮肤裂伤,应属轻微伤;(镇)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05号鉴定书,齐某某外伤致左手皮肤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在卷佐证,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霍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霍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建华

2020年6月22日

附:1.侦查卷5册

2.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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