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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104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010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北京北方亿兴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多名原内保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亿兴大厦325房间,持钢管、灭火器等物,无故打伤北京中佳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刘某某,致张某乙右腰部擦划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打砸该公司办公区房门等设施,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1688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同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灭火器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张某乙等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陈  刚

2016年12月20日

附注: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预审卷宗十一册。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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