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337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网络主动联系上游支付平台和下游客户,通过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卡给赌博网站进行上下游的资金流转、结算共130余万元,张某甲从中获利近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敏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围场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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