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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县**镇**社居委**组**号,住安徽省**县**镇**社居委**园。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4952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份,张某甲帮助微信名为“无名”(微信号wxid_9muj9n********)的人联系售卖了多套银行卡给张某甲的上线“新 美金王” (微信号wxid_cjq5r2********),“无名”根据张某甲提供的地址将银行卡寄往给深圳市宝安区鸿昌花园、深圳市宝安区卡罗社区等地。“新 美金王”将钱付给张某甲后,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付给“无名”。

2、2019年12月份,张某甲帮助唐某某联系售卖了二套银行卡(均为中国农业银行卡)给张某甲的上线“浮夸”(微信号wxid_3fn2f1********),唐某某根据张某甲提供的地址将银行卡寄给了广东省一个叫“常浩”的人。2019年12月7日,“浮夸”通过转账给张某甲支付1300元,张某甲随即通过微信给唐某某支付了1200元,张某甲从中获利100元。其中卡号为6228480318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608052元(其中转入金额304026元),唐某某通过注销该卡取现的方式获利4755元,该卡系杨某某被诈骗案涉案三级卡。

3、2020年3月份,张某甲帮助唐某某联系售卖了二套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给张某甲的上线“爷们儿”(微信号wxid_izvjjk********),唐某某根据张某甲提供的地址将银行卡寄给了郑州市郑东新区一个叫“金丹”的人。“爷们儿”给张某甲支付了800元之后,张某甲于2020年3月7日给唐某某微信转账600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16945********)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8330.98元(其中转入金额32095.99元)。2020年5月6日,唐某某来到洪江市黔城镇中国农业银行大厅办理销卡,准备将该卡中的25861元人民币取现据为己有,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该卡系李某某被诈骗案涉案一级卡。

4、2020年3月份,张某甲将自己的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3020********)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其上线“爷们儿”。该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03146元(其中转入金额为101550元)。该卡为陈某某被诈骗案、赵某某被诈骗案、张某乙被诈骗案的涉案一级卡。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牌手机一台;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账单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6. 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法庭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凌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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