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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栋**单元**房,住址:兴宁市****豪庭****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从香港籍男子刘某某手中获得网络赌球的网址及代理账号,后提供赌球网址及会员账号给违法人员张某乙、范某某等人,直接接受违法人员朱某某的赌球投注和张某乙、范某某等人通过会员账号的赌球投注,从中按投注金额6%抽头渔利。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接受朱某某、张某乙、范某某赌球投注累计660434.25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结算中,被告人张某甲转账给张某乙赢球得款48500元。同期,被告人张某甲还接受朱某某的时时彩赌博投注60528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兴宁市**路**豪庭住家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文峻

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散页材料一页、光盘一张、手机四部、银行卡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共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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