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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被逮捕前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组**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楼**号。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被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石景山区**路**号院**栋**单元**号和本市石景山区**路**号楼**单元**号内,陆续使用马某甲、桂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给其的境外赌博网站“龙源”的账号、密码,多次组织他人参与“龙虎”、“百家乐”网络赌博,以微信、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上分、卸分,并从中抽水获利。其中,其收取马某甲返还赌资共计69万余元;2019年6月在至9月间,其通过桂某某投入的赌资共计30余万元。

2019年9月2日张某甲被民警抓获,经对石景山区**路**号楼**单元**号进行搜查,起获电脑主机1台和手机1部,现被依法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的照片及扣押手续;2.书证:微信账号及转账截图、银行交易记录、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黄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及马某甲、马某乙、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辨认、检查笔录:搜查**路**号楼**单元**号的笔录,张某乙、黄某某、李某某、沈某甲、张某丙、沈某乙辨认张某甲的笔录,李某某、沈某乙辨认赌博地点的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明细;8.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岚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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