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赌博,于2016年3月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4月22日,依法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庐江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2020年4月7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周某某、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巢湖市沐集、庐江县盛桥镇、冶父山镇等地设立赌场,组织孙某乙、丁某某、高某甲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受周某某安排,在盛桥镇许桥村虎头、仓头村民组赌场内抱水箱,每场抽水人民币20000元左右,共参与4场,非法获利2000余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乙、高某甲、张某乙、丁某某、高某乙、高某丙、车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的证言;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宽处理。其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和违法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