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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陂**名****园**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坑*组**号)。200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因涉嫌盗窃被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8月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人朱某、李某、赖某某、胡某某、钟某甲及钟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溪原路一饮食店内商议,因江西省瑞金市警方对境内赌场查处严厉,决定将原开设在瑞金市的赌场转移至福建省长汀县古城镇境内。同时,商定赌场股份分为十一股,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联系赌博场所和召集股东,占赌场一成股份;朱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占赌场三成股份;李某负责管理股东资金及赌场赔付,占赌场二成股份;赖某某负责赌场做庄发牌,占赌场二成股份;胡某某负责联系场地、登记赌客车牌、维持赌场秩序和帮忙收发牌,占赌场一成股份;钟某甲负责联系赌客和维持赌场秩序,占赌场一成股份;钟某负责招揽赌客,占赌场一成股份。

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朱某、李某、胡某某、赖某某、钟某甲、钟某共同组织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余名江西籍人员,从江西瑞金乘车来到长汀县古城镇铁路桥下,再乘坐赌场提供的交通工具前往古城镇古城村枫树坪张某某家,并在张某某家大厅,以扑克牌、骰子等物品为赌具,通过玩“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当日23时许,古城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赌博现场当场抓获同案人朱某、李某、胡某某、赖某某、钟某甲及其他参赌人员周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等24人,查获赌资人民币68193元,缴获赌具扑克牌3副,印有“庄、和”等字的骰子1套,印有“庄”字的布1块,铃铛1个。

2019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西省瑞金市**镇**名城**园**栋****房被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财物入库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通话清单、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瑞金市公安局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人朱某、李某、胡某某、赖某某、钟某甲、钟某、王某的供述和证人张某某、王某、杨某、周某某、杨某某、范某某、曾某甲、熊某某、杨某甲、钟某乙、罗某甲、刘某、黄某甲、黄某乙、谢某甲、郭某甲、丁某某、王某某、钟某丙、钟某丁、黄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谢某乙、林某、邓某某、杨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锋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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