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连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连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蓝某某、刘某甲、邱某某、谢某甲(以上四人已被判刑)等人以每人出资1500元为股份,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15日在连平县元善镇群新二街、元善镇三口塘的一平房内,用扑克牌以“开牛”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渔利。2017年2月15日案发时现场抓获涉赌人员7人,查获赌具一批,缴获赌资3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刘某乙、陈某某、冯某某、江某某、谢某乙、刘某甲、蓝某某、邱某某、谢某甲;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集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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