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7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皇冠”网站系网络赌球平台的情况下,为赚取回水,仍从他人处获取“皇冠”平台赌球网站会员账号,利用世界杯球赛结果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收取参赌人员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投注。
1.被告人张某甲接受参赌人员陈某甲投注总额为3000元,输赢结算数额合计5199元。
2.被告人张某甲接受参赌人员黄某某投注总额为11400元,输赢结算数额合计18770元。
3.被告人张某甲接受参赌人员陈某乙投注总额为2650元,输赢结算数额合计2650元。
此外,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已判决)有接受他人投注的情况下,仍帮助张某乙从他人处开取“皇冠”会员账号,供张某乙用于接收他人投注共计49450元,并帮助张某乙与上家进行资金结算,结算总金额流水为143148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8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赌博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达66500元,输赢结算数累计1697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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