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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4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哈灵麻将APP中创建亲友圈,并在闲聊、默往APP中建立网上赌博群,以“东风村高进”、“东风阿星”、“东风小刀”、“东风达叔”、“东风大军”等微信号管理和收取赌博台费,在群内运用软件“哈灵麻将”以打麻将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收取好处费,共计获利人民币953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倪某某、孙某某、陆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将上述人员拉进网上赌博群,并利用软件“哈灵麻将”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赌博台费的事实。该事实另有网上赌博群截图、微信号截图、亲友圈截图、微信资金流水明细单、工作情况等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到涉案手机二部。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证实,从柏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到张某甲开设赌场有关张某甲亲友圈中消耗房卡情况光盘一张。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到案的过程。

5、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某、陆某某、张某乙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亲笔供词证实,其对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宏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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