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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1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2010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利用其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伙同黄某某(另处)召集曹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等赌客(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根据后台数据显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建立的亲友圈(ID:10****)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69,332元、赌局达8,478局。

2.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利用其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继续召集赌客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根据后台数据显示,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建立的亲友圈(ID:10****)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8,951元、赌局达896局。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被公安民警在暂住处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VIVO移动电话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客曹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ID:10****)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微信名:“某某某”)伙同黄某某(微信名:“桂某某”)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

2.赌客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亲友圈界面、哈灵斗地主战绩证实,各赌客在被告人张某甲所建立的哈灵麻将亲友圈内的昵称、ID号、参赌记录;赌客将台费或赌资转给被告人张某甲及涉案人员黄斌的事实。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堂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以张某乙身份信息申办的手机卡创建了涉案的亲友圈。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及工作情况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了“ID:10****、ID:10****”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创建日期、创建人信息、对战记录、亲友圈内所有成员身份信息;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建立的亲友圈(ID:10****)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69,332元、赌局达8,478局;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建立的亲友圈(ID:10****)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8,951元、赌局达896局。

5.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收取部分台费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VIVO移动电话1部。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赌客曹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等21人因参赌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8.同案关系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创建的亲友圈(ID:10****),伙同黄某某召集赌客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

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上海市嘉定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可视作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琴凤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五份十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163号

被告人张伟,男,1986年3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60304051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台头乡宋营村后围队。2010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张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起,被告人张伟为非法牟利,利用其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8449),伙同黄斌(另处)召集曹振亚、高晋、黄官听等赌客(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根据后台数据显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伟建立的亲友圈(ID:108449)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69,332元、赌局达8,478局。

2.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张伟为非法牟利,利用其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8265),继续召集赌客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根据后台数据显示,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张伟建立的亲友圈(ID:108265)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8,951元、赌局达896局。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伟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时被公安民警在暂住处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VIVO移动电话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客曹振亚、高晋、黄官听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张伟通过“哈灵麻将”应用程序建立的亲友圈(ID:108449、ID:108265)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被告人张伟(微信名:“提拉米苏”)伙同黄斌(微信名:“桂花赤豆”)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

2.赌客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亲友圈界面、哈灵斗地主战绩证实,各赌客在被告人张伟所建立的哈灵麻将亲友圈内的昵称、ID号、参赌记录;赌客将台费或赌资转给被告人张伟及涉案人员黄斌的事实。

3.证人张红亮的证言证实,其堂哥被告人张伟使用以张红亮身份信息申办的手机卡创建了涉案的亲友圈。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后台数据及工作情况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了“ID:108449、ID:108265”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创建日期、创建人信息、对战记录、亲友圈内所有成员身份信息;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伟建立的亲友圈(ID:108449)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69,332元、赌局达8,478局;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张伟建立的亲友圈(ID:108265)累计赌资达人民币48,951元、赌局达896局。

5.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证实,被告人张伟收取部分台费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VIVO移动电话1部。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赌客曹振亚、高晋、黄官听等21人因参赌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8.同案关系人黄斌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伟利用其创建的亲友圈(ID:108449),伙同黄斌召集赌客在该亲友圈内以打“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俗称“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台费抽头渔利。

9.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人李俊芳、魏存令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张伟的到案经过。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伟的身份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上海市嘉定区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伟的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伟具有可视作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琴 凤

  检察官助理  秦    彤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伟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63/20903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五份十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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