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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5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镇**鞋厂一栋出租屋三楼一房间、**镇**电子厂对面一出租屋204房等地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形式组织多名参赌人员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至2018年4月1日,唐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赌场,作为股东,负责带赌客到赌场参赌,占20%股份。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何某某、张某丙、鲁某某、邹某某、朱某某、张某丁、陈某某(后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受张某乙雇佣,在赌场从事接送赌客、发牌、管钱、看风、开门、带赌客等工作。其中张某甲负责寻找场地开设赌场、接送赌客、看风,每天工资200至300元;冯某某负责保管水钱,每天工资200元至300元;何某某作为赌场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天工资200元至500元不等;张某丙负责看风、开门,每天工资200元至300元;鲁某某为客人带路,参与赌场工作2天,共得工资600元。同时,黄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贷给参赌人员参赌,每借出1万元,可从赌场水钱内抽取300元作为放贷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某乙、唐某某等人的供述,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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