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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5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8********,汉族,职业高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一三一四九台球俱乐部投资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26日延长至2018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乙伙同杨某某、丁某某、孙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02号二层一无照游戏厅内利用20余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7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照片等;2.书证:记账小条、账本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涉案计算机及手机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治安支队查获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滢

检  察  员:  王玲

代理检察员:  孙菲

2018年11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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