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3622221963********,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巷**号,现住江西省高安市**巷**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黄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均已判决)出资在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金城村、夏家村、上坪村石垅坑自然村利用赌博机(8个位)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2019年01月19日-21日,张某甲、黄某某、罗某某、邹某某、金某某在新建区石岗镇上坪村石垅坑自然村开设赌场。2019年1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石岗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赌博窝点进行抓捕,现场抓获黄某某、姚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况某某、张某丙、方某甲、方某乙、邓某某等九人,现场缴获赌博机(8个位)一台、poss机两台、账本两本等赌博工具。赌博人员王某某、况某某、张某丙、方某甲、方某乙、邓某某(均行政拘留)等人利用赌博机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张某乙(行政拘留)为赌博提供条件,黄某某为该赌场老板之一,其在赌博现场负责管事;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客源;邹某某负责赌场望风及赌场内上、下分结算;罗某某负责寻找开设赌场的地点并为该赌场参赌人员提供用餐及收钱工作;金某某作为石岗镇上坪村的党支部书记,帮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寻找赌博场所,并收取该赌场给予的5000元好处费(用于摆平当地公安机关的经费),许可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在其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上坪村的石垅坑自然村开设赌场,后在公安机关查处后才将5000元退回,且在黄某某等人在石垅坑自然村开设赌场经营期间,收取高额报酬共计3000元(一天收取1500元),为该赌场提供便利。该赌场赌资累计达到7555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0人以上。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石岗派出所抓获归案。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甲、张某丙、王某某、况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黄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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