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承租的广汉市三水镇石观村23组一房屋内摆放了16台翻牌机和2台10人座的捕鱼机共他人赌博。2020年1月15日,民警现场查获该场所,扣押翻牌机16台、10人座捕鱼机2台和赌资12090元。当日,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经德阳市公安局认定,15台翻牌型游戏机能正常使用;2台10人座捕鱼型游戏机,计20台,共计35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
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文书证实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合法。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自首。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自己在广汉市三水镇摆放16台翻牌机和2台10人座捕鱼机供他人赌博的事实;并通过照片辨认了服务员刘某某。
证人刘某某证实赌博机场所的老板叫张某甲,并通过照片对张某甲进行了辨认。
证人何某某证实承租自己房子的是张某甲,自己不知道是用于开设赌场。
证人冯某某、陈某甲、邓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乙、岳某某、林某某证实自己在该赌博场所玩翻牌机、捕鱼机的事实及现场状况,并通过照片对服务员刘某某进行了辨认。
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银行现金缴款单(回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赌博机上下分钥匙3把、翻牌机16台、捕鱼机2台、人民币12090元。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翻牌机、捕鱼机摆放情况。
(德市)公治认字(2020)第004号认定意见书证实35台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设置赌博机35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莉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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