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微信昵称:释某,微信号:******)于2019年2月至5月间,伙同王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冯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等多人以“网上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1366623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91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与参赌人员之间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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