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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永欣新寓小区内公共场所开设流动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甲在该赌场提供牌九、桌椅等工具供参赌人员使用,组织毛某某、张某乙、姚某某等人收取、保管抽头资金、进行现场管理,通过向参赌人员提供香烟、饮食及发放“出场费”等方式招揽参赌人员。2019 年12月11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被告人张某甲、毛某某及10余名参赌人员,查获毛某某随身携带抽头资金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缪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清点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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