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新沂市**街道**村控违队员,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其纠集部分参赌人员,安排魏某某(另案处理)寻找赌博场地,先后多次在新沂市**镇**村桃园或桃园附近人家开设赌场,组织张某乙、徐某某等人使用麻将牌以“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新沂市**街道**村一户无人居住的房屋开设赌场,组织桑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等人使用麻将牌以“推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赌场中抽头获利四万余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北郊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新沂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邹瑜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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